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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实践中的风险防范探析
发布时间:2016-09-20 11:07:39 浏览次数:10811

 近年来,供应链融资业务逐渐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市场的主流。运用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提供融资,有效解决了供应链上游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而且通过打通上下游融资瓶颈,降低了供应链条融资成本,提高了核心企业及配套企业的竞争力。但是,伴随经济形势的持续低迷,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和经营风险显著增加,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展出现不良贷款上升和业务增速放缓的情况。因此,分析实践中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特点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充分运用了供应链融资理念,以特定优质客户(即核心企业)为平台,建立了“一点切入,以点带面”批量化营销上游优质供应商的业务模式。该业务不再对授信主体孤立评价,通过引入核心企业“增信”,以产业链整体风险判断来弱化单一企业风险防范,注重结合真实贸易背景下的流程设计对风险缓释的调节及其与链条企业的交易分析,为供应链上游提供融资支持。一般而言,主要有三个特点: 
 融资需求具有连续性和循环性。在供应链中,由于上下游企业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产、供、销关系,相应的贸易行为是持续和循环发生的,产生的融资需求同样具有连续性和循环性。

资金运用具有封闭性和对应性。供应链中的融资需求与其交易行为之间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融资资金直接运用于供应链中的采购、生产和销售活动。银行通过设置特定的操作流程,可控制融资款项的专款专用,资金运用具有封闭性和对应性的特点。

融资期限短,还款来源具有自偿性。供应链融资是基于贸易的融资,其用途只能限于与贸易有关的资金融通。期限一般均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年。供应链融资的主要还款来源为供应链贸易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依赖于企业的综合现金流,银行通过对供应链中贸易活动的货权、物流和资金流的控制,或对核心企业的责任捆绑,能有效地监控现金回笼。

业务实践中的主要风险点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以核心企业及上游供应商之间的应收账款作为核心风险缓释措施,涉及的参与方较多,操作要求高。在业务实践中,主要会出现借款人欺诈、核心企业信用、法律合规以及业务操作方面的风险。

欺诈风险。如果应收账款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情形,合同本身就会被认为无效。设定在无效的应收账款合同之上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也是无效的。在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下,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均较难判断,存在一定的欺诈风险。

信用风险。因供应链融资是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而进行的,一旦核心企业的信用出现问题,则很可能导致整个供应链融资出现问题并陷入僵局。此外,供应链核心企业与贷款企业合谋的情况时有发生,如虚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债务方绕过金融机构所指定的专用账户对债权方支付应付款、虚报应收账款额使其高于实际货款额等。

法律风险。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抵销权风险,若发生债务抵销,质押类贷款由于缺少质押标的会变成信用,质权人质权实现将没有保障。二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抗辩权风险。在基础合同当中,应收账款债务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便是出质人己经提供货物、服务,债务人也可就标的瑕疵等情况提出抗辩,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三是应收账款的时效性风险,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合同债权需受诉讼时效约束,过诉讼时效的将成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院保护或支持。

操作风险。一是融资前对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人的实力和信用情况调查不充分、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质量等调查、审查不到位,处于供应链强势地位的核心企业不配合银行进行应收账款确认,则很可能会产生融资风险。二是实际操作中,由于商业银行对账户监管需要多人多岗位多部门乃至整体的通力合作才能进行,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遗漏均有可能使账户监管流于形式,因此账户监管环节容易出现疏漏导致风险。三是核心企业因改制、重组或合并等事项而改变名称,但变更名称后的单位仍承担原债权债务,按照《登记办法》规定如质权人在4个月内不进行变更登记,则该质押登记就失效。登记失效情形的硬性规定,给质权人的贷后管理增加了难度,容易出现因查询不及时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登记失效的风险。

主要风险防范措施

尽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具有上述风险,金融机构仍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减小乃至规避风险:

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仅是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业务办理中应多关注第一还款来源,借款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无不良贷款记录。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融资的信用基础是借款企业商业信用与应收账款第三方债务人信用的高度融合,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应收账款就不能变现,所以在决定是否发放应收账款融资贷款时,须要考虑的主要方面之一就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还款能力,需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经济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等级、信誉等进行认真审核评估。

关注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落实情况。第一,要关注基础合同、发票以及货物(服务)交付的真实性,落实基础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不得质押、债务抵销等限制性条款。第二,要关注应收账款有无进行过质押登记。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因此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为了防止企业将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或先质押后转让、或者第三方恶意登记而产生的风险,一定要先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查询,确保无误后方可办理,并进行登记。第三,要关注应收账款是否是因关联交易产生。落实交易双方是否为同一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是否为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是否同为控股公司的成员等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一般不应接受为信用标的。第四,要关注应收账款是否已经收回。通过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客户银行对账单、客户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等方式进行核查。更直接有效的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征询函的方式查询,获取必要的应收账款确认回执。第五,在审查借款人的应收账款纪录时,也要审查借款人的应付账款纪录,看是否存在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时也是借款人的债权人的情形,如存在,该笔应收账款将全部被划为不合格应收账款。

关注应收账款变动情况。一方面要为该应收账款设定专门回款账户,监管该账户资金的流动情况,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将相关款项支付到上述回款账户,防范借款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关注出质人与其债务人的业务往来,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财务变化状况,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变动情况,以及核心企业采用非约定回款账款回款的情况。

做好风险既发状况的及时补救。第一,实践中,基层行往往会接受多笔应收账款债权的质押或转让,可能疏忽其中有瑕疵的债权,或者因买卖双方的故意、过失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债权标的。对此,应对关键在于掌握买方对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行为的态度。如果买方明知双方约定有不得转让条款,也知道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或质押给银行的事实,仍然签字确认,则以行为表明认可卖方对原合同的禁止条款的变更。第二,事后发现应收账款重复转让,对于债权双重转让,司法实践有三种可能的优先权规则,分别是登记优先、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优先、债权转让通知时间优先。基于此,如果发现重复转让的情况,基层行要立即核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手续,并确认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了卖方,若发现手续欠缺的抓紧补办,再来行使追索权利。第三,应收账款确认回执上公章虚假,实践中,如果发现回执中买方的确认公章为虚假,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应收账款是虚假的,公章也是伪造的,一般为卖方单方所为,只能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需要迅速控制住侵权人的有效资产,再以诉讼等方式处理;另一种是应收账款真实存在,行为人因某种原因伪造公章,对此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即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效力性弥补,如与买方取得直接联系,从买方处取得回执;通过录音电话等方式向买方进行核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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