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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提案: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5-03-06 12:19:12 浏览次数:10778

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产证券化自2012年重启以来发展较为迅速,尤其近两年,得到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的鼓励和支持,相关法规和监管逐渐成熟。但应该看到,与金融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初级阶段。谢卫表示,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投资者结构单一,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从发行数量和规模来看,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以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投资者主要是银行间市场的商业银行。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养老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受各自监管法规的限制或者投资比例约束,较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个人投资者不具有参与银行间市场的资格,所以也不能投资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二是监管相对独立,缺乏高层次法规制度。从监管机构来看,信托计划作为SPV(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受央行、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作为SPV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受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交易所监管,保险资管计划作为SPV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受保监会监管,除此之外还有不挂牌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尚无明确的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均出台各自的监管法规,缺乏统一协调,互相少有交集,且监管尺度存在差异。同时,资产证券化还缺乏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是配套制度不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缺乏权威性。目前各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制度基本都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而针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配套制度十分缺乏。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时间较短、经验有限,其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目前还不能被市场完全认可。

采取有效对策推进资产证券化

针对当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谢卫表示,应采取有效对策措施,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

第一,发展投资者队伍,建立多元的投资者结构。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大力发展和培育投资者队伍,优化投资者结构,鼓励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理财资金等对固定收益产品需求较多的机构积极入市,使投资者队伍更加多元化、市场化。放宽对各投资者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额度的上限要求,提高投资的自由度。此外,在条件成熟时,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考虑实行做市商制度,提高该市场的流动性。

第二,制定更高层级的监管法规,实现市场间互联互通。他建议,可由人大制定资产证券化的专项法律或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提升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层级。增加信托法、证券法等上位法对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解释,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相关法律关系。同时,各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统一合作框架,增强在交易规则、运行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合作,共同促进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中介机构的行业规范。他认为,税务部门应该本着税收中性的原则,明确各税种的纳税主体、抵扣原则,避免重复征税,最好能够为了促进该业务发展而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抵质押办理部门应该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简化抵质押变更登记的要件和流程,认可SPV作为抵质押权利人的身份,降低此类业务的收费标准;财务部门应该兼顾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国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基础资产会计出表的认定标准及相关会计核算办法。

相关中介机构所在行业协会应该尽快完善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展业要求,做到行业内统一标准。相关机构应该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运作,树立中立、公正、专业的行业形象。从业人员应该加强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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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也是证监会资产证券化新规发布以后,第二单由基金子公司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与之前的以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ABS相比,本次专项资产支持证券实现了真实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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