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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已表决通过:融资平台属于政府债务的纳入预算管理
发布时间:2014-09-30 14:09:12 浏览次数:1071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会议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 从2004年全国人大开始修法,至今10年,经历四次上会审议,曾经分歧很大、争议很多,最终在此次人大常委会上表决获得通过。 8月31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回应了预算法相关的问题。 针对外界多有关注的地方债问题,楼继伟表示,新预算法,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 楼继伟表示,要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并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目前地方债中,最大的举债主体,其去向也有相应清晰规划。楼继伟指出,要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给社会以争取的信号。 具体而言,地方融资平台中,一些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企业举债的,这些完全是公益,或者是公益且现金流不足的债务,就应该转成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属于企业的债务,政府如果要支持的,就给予明确,比如通过补贴,或者通过PPP模式等。 目前表决通过的新预算法文本尚未公开,表决稿会结合此次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在四审稿基础上有所改动。四审稿对地方债的规定如下: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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