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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营改增”税负增加企业可获补贴
发布时间:2014-09-30 14:08:29 浏览次数:10714

从成都市国税局获悉,为做好全市“营改增”试点工作,促进全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发展,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税局、成都市地税局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对成都市“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的政策。此次补贴对象是税收征管关系在成都市且税款缴入成都市各级金库,因“营改增”而导致实际税负增加的企业。


 

成都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补贴时间从2013年8月1日实施“营改增”试点起,截止到2014年7月31日。根据“适当补贴”的原则,成都市国税局将以企业在规定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税收增加额为基数,按成都市地方留成(即65%)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根据企业一年内累计税收增加情况一次性兑现。如某企业自“营改增”以来,相比同期税收增加额为1万元,地方留成65%即为6500元,那么该企业将享受3250元的财政补贴。


 

成都市国税局该负责人提醒,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以企业自行申请为前提,因“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的企业,尽快于今年10月15日以前,向所属区县国税局递交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申请“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报告;

(2)成都市“营改增”试点税收增加企业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所属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5)所属月份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6)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第1、2项资料的具体样式,申请企业可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咨询。


 

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1、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重新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2、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通知称,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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